|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
| [字號:大 中 小] 2025-12-30 閱讀次數:212 |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采〔2025〕24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政府采購電子交易行為,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5年12月15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電子交易行為,提高采購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障電子化采購安全、高效運行,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各級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系統建設、運行、管理和電子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交易系統,是指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實現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操作,具備接收項目信息、編制采購文件、接受開啟投標(響應)文件、開展在線評審、數據歸集存儲傳輸等功能的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電子交易活動,是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以下簡稱采購參與方)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依托電子交易系統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 山東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及通過商城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電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采購參與方應當在參加電子交易活動前完成身份認證,相關數據電文應當使用符合法律要求的電子簽名,并對自身電子交易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條 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工作的統籌規劃與監督管理,包括制定全省統一的數據規范、業務標準和技術規則;建設并管理電子交易系統,推動實現全省“一張網”;匯聚全省交易數據,開展監測分析和風險預警。各市及以下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本級電子交易系統的運行、管理,推進本級交易數據應用。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政府采購電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電子交易系統承建和運行維護單位(以下簡稱“運維單位”)負責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提供技術支持和運維服務。 第二章 交易系統 第五條 電子交易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應遵循標準統一、流程規范、功能完備、安全可靠、便捷高效、開放共享的原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數據標準,實現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標準化運作。 第六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實現政府采購項目全流程在線交易,覆蓋項目受理至結果發布全部環節; (二)有效支持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框架協議、合作創新采購等法定采購方式的電子化實施; (三)按照監管要求,設置差異化的操作與信息查詢權限,實施重要數據分類分級管理與加密保護,建立完備的數據備份與恢復機制; (四)支持數據的采集、匯總、存儲、傳輸與交互共享,確保操作全程留痕、數據來源清晰、記錄完整可溯且不可篡改; (五)向項目本級及以上財政部門實時傳輸交易數據、開放采購參與方全部行為信息,支持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提供規則控制、日志審計、數據統計及風險預警提示功能; (六)提供線上磋商談判、多輪報價、遠程評審等功能,并具備文本校對、外部信息查詢等必要的評審輔助工具; (七)具備功能擴展能力,支持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必要功能。 第七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符合以下技術標準與安全要求: (一)符合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確保在互聯網環境中安全平穩運行; (二)遵從省財政廳發布的數據規范,按監管要求提供系統數據; (三)兼容省公共資源交易“CA統一認證平臺”互認的數字證書,不得限制或變相指定證書、工具軟件等; (四)按照政務信息系統管理規定進行部署。 第八條 運維單位應承擔以下運維與安全責任: (一)落實“誰運行誰負責”的網絡安全責任,建立健全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系統監控與隱患排除,保障系統穩定可靠,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評估; (二)不得限制或排斥供應商,不得泄露依法保密的信息,不得利用數據謀取非法利益,不得為弄虛作假或惡意串通提供便利; (三)配合財政部門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按要求提供系統日志、操作記錄等相關證據。 第三章 交易規程 第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從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獲取采購計劃、采購需求等項目信息。 第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編制、確認、發布采購文件,并載明電子化采購具體要求。采購文件需更正的,應依法發布更正公告,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發送提醒信息。 第十一條 供應商應按照采購公告或邀請書的要求,登錄交易系統獲取采購文件。電子交易系統應提供獲取證明。對已獲取采購文件供應商的信息,在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 供應商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和系統操作流程編制、加密、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在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文件。電子交易系統應提供提交、撤回及重新提交的成功證明。成功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信息,在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應當保密。除投標(響應)供應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投標(響應)文件或修改已提交的文件內容及提交狀態。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通過交易系統組織開標、開啟投標(響應)文件。供應商應按采購文件規定在線解密其投標(響應)文件,解密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除因系統故障導致無法解密外,投標(響應)文件未按時完成解密的,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具備電子化評審能力。評審委員會成員應按時到達評審地點,按規定完成簽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加強評審現場組織管理,評審現場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音視頻監控與記錄存儲設施,以及安全保密的環境條件。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開展評審工作。實行資格后審的,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評審委員會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資格審查。實行資格預審的,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資格預審,并向供應商告知預審結果。評審中需要供應商澄清、說明或進行多輪報價的,應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發送提醒信息。要求供應商提供澄清、說明或報價的時限應當合理,原則上不得少于20分鐘。 第十六條 采購文件應載明,不同供應商的電子投標(響應)文件存在制作機器碼多處(3處及以上)相同、創建標識碼相同、關鍵IP地址相同等情形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投標(響應)無效。 第十七條 評審過程中,出現法定停止評審或廢標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完成評審,形成評審報告,并按規定進行復核,評審報告中應如實記錄評審專家發表的不同意見及投票結果。評審報告簽署后,依法需要重新評審的,按相關規定執行。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電子交易系統需保留原評審記錄。除規定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評審結果。 第十九條 采購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或由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布結果公告,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第二十條 采購人、中標(成交)供應商應按電子交易系統中標(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應按規定公告、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或可能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停止采購活動,重新組織采購;不影響公平、公正的,可待情形消除后繼續: (一)因電子交易系統原因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評審場所停電、斷網等原因,導致采購活動無法繼續的; (三)因其他技術原因無法保證電子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開展的情形。 上述情形發生后或用戶反饋至運維單位15分鐘內,運維單位應按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并報告。 第二十二條 評審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對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評價,評價應當客觀公正。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活動場所提供方應對開標和評審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存檔。交易過程形成的電子檔案,是采購檔案的組成部分,應遵守政務數據和電子檔案管理規定,由相關責任方妥善保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15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資料,連同其他未在系統保存的檔案資料,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采購參與方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電子交易監測預警機制,依法對電子交易活動實施全流程監督管理,重點監督以下內容: (一)電子交易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是否依法開展電子采購活動; (三)供應商參與電子交易的合法合規性; (四)評審專家在電子評審中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五)運維單位的技術保障和服務質量; (六)其他需要監督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運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暫停運維資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建立系統運行維護制度,未按要求進行系統安全檢測和評估的; (二)未及時處置系統故障或報告異常情況,系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修復,系統功能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無法滿足交易需要的; (三)違規收取系統使用費或者變相收費,強制要求使用特定數字證書、電子簽章或工具軟件的; (四)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實時傳輸數據、開放數據接口或者提供數據質量不合格的; (五)未按要求配合監管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或者利用數據謀取不正當利益、為違法違規行為提供技術便利的; (七)違規設置或變相設置前置審核、備案程序的。 (八)其他損害采購參與方合法權益的情形。 運維單位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每年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運維報告。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運維單位考核評價機制,從系統安全性、穩定性、可靠性、合規性、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運維單位提供延續性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采購參與方、運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限制或排斥供應商,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或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紀檢監察部門、公安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利用技術手段對不同供應商設置差異化系統權限或提供差別信息; (二)違規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 (三)對特定供應商設置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或解密障礙; (四)違規泄露相關信息,以及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或為此提供便利的; (五)其他限制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錄入身份不實或數字證書、電子簽章等保管不善產生后果的,偽造、篡改、損毀電子交易活動信息、數據電文或電子檔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履行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信息保密有關規定,不得違法干預電子交易活動。相關人員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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