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9254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解決《招標投標法》執行過程中普遍性突出問題的建議收悉。經商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現答復如下。
??您在建議中提出,目前招投標活動已經有較嚴密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著投標人串通投標、惡意低價中標、招標代理機構和專家缺乏管理、惡意投訴等普遍性突出問題,并就上述問題提出了相關解決建議。按照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招投標制度的部署要求,我委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招標投標法》修訂工作,您反映的問題和建議對我們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下面結合修法工作向您匯報我們對有關問題的認識、已經開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考慮。
??一、關于投標人串通投標
??投標人串通投標嚴重影響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均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為遏制投標人串通投標問題,近年來,我委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采取了以下舉措:
??一是實施信用監管。2015年6月,我委開通運行“信用中國”網站,面向社會大眾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公示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在內的各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紅黑名單”等信息,為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投融資等活動中識別信用風險提供服務。2016年,我委牽頭起草并以國務院名義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3號),明確指出要對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實施聯合懲戒。2018年3月,我委會同多部門簽署《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及有關負責人實施聯合懲戒,促使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目前,我委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通44個部委、全國所有省區市和70余家市場機構,歸集全部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紅黑名單”等各類信用信息超過330億條,為利用信用監管打擊串通投標行為,實施聯合懲戒提供堅實保障。交通運輸部印發《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對投標人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扣減其年度信用評價分數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評價等級,同時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公告對投標人不良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并記入其信用檔案。水利部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制定信息公開、不良行為記錄公告、信用評價等制度,健全聯動獎懲機制,提高失信成本。
??二是開展智慧監管。2013年我委等8部門聯合發布《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明確了包括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督平臺在內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總體架構。2017年我委等6部門聯合發布《“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在總體思路中進一步明確要互連互通、資源共享、創新監管、提高效能,并將創新電子化行政監管作為一項重點任務。2019年5月,我委推動印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41號文明確提出,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及時在線下達指令,實現市場主體、中介機構和交易過程信息全面記錄、實時交互,確保交易記錄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測分析,及時發現并自動預警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精準性。住房城鄉建設部在部分省市開展招標投標電子化試點工作,目前相關省市均出臺相關配套文件,建成或正在加快建設招標投標監管平臺,實現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監管平臺對接,加快推動交易、監管數據互聯共享,利用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等科學技術手段打擊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試點工作取得積極成效。水利部建成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整合企業資質、人員資格、信用評價等功能,搭建起權威的辦理、查驗、監督、評價平臺。交通運輸部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強化審核,《辦法》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核實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關聯關系等信息。
??三是優化制度設計。住房城鄉建設部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基礎上,組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加強對相關招投標市場行為監管,夯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交通運輸部《辦法》通過招投標程序設置,削弱招投標當事人形成利益集團的可能性,明確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進行招標的,原則上采用合格制而不是有限數量制進行資格審查,以促進招投標充分競爭;明確要求評標委員會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串通投標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切實發揮評標專家在打擊圍標串標活動中的作用。
??下一步,我們擬結合正在進行的《招標投標法》修訂工作,進一步強化對串通投標行為的法律規制,完善有關法律責任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提高罰款上限,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各地加強招投標行政監管,加快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智慧監管的制度機制,推進招投標市場主體信息互聯共享,加強對大數據分析等創新手段的探索運用,切實遏制串通投標違法行為。
??關于您提出的為擴大投標競爭性允許招標人在公開招標同時主動邀請多家實力強的國有單位參加投標的建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有明確規定,如果單純為擴大投標競爭性而允許招標人在公開招標同時邀請少數潛在投標人投標,容易引發其他投標人對招標公正性的質疑,僅邀請實力強的國有單位參加投標也有違法排斥限制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投標之嫌,對此需要作進一步深入研究。
??二、關于惡意低價中標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一種重要評標方法,也是國際上確定中標人的通行做法之一?,F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適用范圍和條件有明確規定。第一,這一評標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第二,投標人必須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第三,投標價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不等于唯價格論,更不等于接受和縱容低于成本中標。但在實踐中,這一評標方法經常被濫用和錯誤使用,導致出現一系列問題,主要原因:一是招標人沒有嚴格執行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二是投標人通過低價中標的收益遠大于風險;三是招標人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四是行政監督管理不到位。
??針對惡意低價中標問題,我們在此次《招標投標法》修訂過程中高度關注,開展了深入調研。初步考慮,擬主要從以下方面加以解決。一是引導招標人正確合理使用現行評標方法。一方面,嚴格限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適用范圍,明確該評標方法應當適用于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且中標人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另一方面,引導招標人正確合理使用“綜合評估法”,要求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綜合評估法”中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的分值權重,鼓勵招標人采購技術創新、質量過硬的產品。二是對實踐中新的評標方法作深入研究。針對實踐中一些地方采取的合理低價法、平均價法等新的評標方法,認真聽取市場主體等各方面意見,對經論證確實科學合理的評標方法或其中的積極因素,考慮在修法過程中予以吸納,充實完善現行評標方法相關規定。三是對惡意低價投標進行規制。擬引入國際通行的處理異常低價投標的方法,規定在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時,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招標人可以要求異常低價投標人追加履約擔?;蛘哔|量擔保、延長缺陷責任期,以充分保障招標人權益。四是充分發揮招投標制度的政策功能。擬明確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支持科技創新、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條件。五是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監管。擬明確要求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動態公開合同履行情況,同時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也要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管,探索建立合同履行情況評價制度,評價結果納入有關主體社會信用記錄。
??三、關于對評標專家和招標代理機構缺乏有效監管
??加強對評標專家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對確保招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非常重要。41號文明確提出,要完善評標、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健全專家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加快推進電子評標評審;完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規范代理行為,促進行業自律。住房城鄉建設部正在研究制定的《意見》提出,要加強評標專家監管,結合實際健全完善評標專家動態監管和抽取監督的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管職責;建立評標專家考核和退出機制,對不能勝任或不良行為的評標專家,應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對于有違法違規行為、履職不嚴不實的評標專家,應當依法從嚴查處、清除?!兑庖姟愤€提出,要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實行招標代理機構信息主動報送和年度業績公示制度,完善全過程咨詢機構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考核、評價,嚴格依法查處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信用評價信息向社會公開,實行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制度,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交通運輸部積極探索利用信用手段加強監管,《辦法》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將作為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信用檔案,部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也在探索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同時《辦法》和《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已建立評標專家評價考核機制,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在研究制定的《關于促進工業機電設備招標投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也提出,要健全評標專家制度,提升招標代理行業發展水平。
??下一步,我們考慮在修訂《招標投標法》中進一步加強對評標專家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在規范評價專家行為方面,擬規定評標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勤勉地履行職責,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賦予招標人復核評標報告并提請評標委員會復查和改正的權利,促進提高評標質量;評標專家不按規定履行評標職責的問題將記入信用記錄。在規范招標代理機構行為方面,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代理從業人員信息登記共享制度,加強對招標代理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并指導行業協會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大幅提升罰款上限,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一定期限的從業限制,直至清除出招標代理市場。
??四、關于惡意投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七條對于惡意投訴問題有明確規定。在此基礎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運輸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規定,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第二十六條規定,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針對實踐中惡意投訴泛濫的問題,國務院各部門已經或正在制定相關規定努力予以解決。住房城鄉建設部正在研究起草的《意見》提出,要進一步規范投訴行為,投訴書應包括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投訴的基本事實、相關請求和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屬于惡意投訴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交通運輸部《辦法》明確規定,投標人惡意投訴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予以駁回,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投訴人責任,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還可以扣減其年度信用評價分數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評價等級,依法公告對投標人惡意投訴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將其作為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信用檔案;為防止評標委員會隨意否決投標,規定評標信息要公示,進一步規范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此外,2018年版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招標標準文件還明確界定了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因細微偏差否決投標人的投標。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在處理招投標投訴過程中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惡意投訴行為,維護正常的招投標市場秩序。同時,研究優化投訴處理程序,完善防止惡意投訴的制度設計,探索建立相應的信用懲戒機制,有效解決惡意投訴問題。
??感謝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歡迎登錄我委門戶網站(www.ndrc.gov.cn),了解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情況、經濟體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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