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管理規范 |
| [字號:大 中 小] 2025-12-31 閱讀次數:50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臨沂市陽光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臨沂陽光采購平臺”)評標評審專家管理,規范評標評審專家行為,優化評標評審專家資源,提高項目評審質量和效率,參照《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考核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臨沂陽光采購平臺專家征集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臨沂陽光采購平臺評標評審活動,并已納入臨沂陽光采購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評價主體,包括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臨沂陽光采購平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四條 本規范適用于臨沂陽光采購平臺專家的入庫、抽取和評價,以及評審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和維護等活動。
第二章 專家入庫管理 第五條 評審專家庫的專業分類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設置。入選評審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覺悟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承諾在評標評審活動中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服從管理;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5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備同等專業水平。同等專業水平是指具有公認的能證明相應專業水平的證書、研究成果、工作業績等; (三)熟悉并遵守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技術規范和標準; (四)沒有違法失信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適應電子評標評審需要,熟悉評標評審業務,熟練使用計算機與臨沂陽光采購平臺電子評標系統; (七)自愿以獨立身份參加臨沂陽光采購平臺評標評審活動,認同并遵守臨沂陽光采購平臺的各項管理規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殊專業或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入選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符合專家征集條件的申報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在臨沂陽光采購平臺門戶網站注冊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二代身份證(正反面); (二)個人免冠照(彩色); (三)學歷、學位證書; (四)職稱資格證書(包含姓名、照片、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公章等頁面),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包含姓名、照片、專業、職業資格、公章、注冊變更單位、延續注冊等頁面); (五)單位(協會、商會等)推薦表(退休人員到原工作單位開具推薦表); (六)有同等專業水平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專家應當依據本人從事的工作、職稱專業、注冊執業資格專業,按照《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發改法規〔2018〕316號)規定的專業劃分,正確填報評標評審專業類別。每個專家可申報的評標評審專業不得超過3個(1個主評專業、2個副評專業)。 第八條 臨沂陽光采購平臺組織人員對申報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的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入選評審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或者被永久性取消專家資格; (三)被開除公職; (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五)其他不適宜納入評審專家庫的情形。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約請,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 (三)依法依規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四)對評標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方式闡述意見和理由;
(七)對有關處理決定進行申訴; 第十條 專家勞務報酬按照“誰使用,誰承擔”原則支付,支付標準可參照《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的通知》(魯財采〔2017〕28號)、《關于印發<臨沂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臨財行〔2014〕5號)等現行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有權不予支付專家勞務報酬: (一)智能向導系統首次呼叫后超過20分鐘未入場且項目已補充抽取專家,未參加評標評審工作的; (二)未完成評標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標評審現場,或者在評標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參加項目質疑復核,因原評審失誤、錯誤導致質疑成立的; 第十一條 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時、按要求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二)恪守職業操守,遵守評標評審法律法規,在規定的應回避情形下,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供應商,不得收受供應商、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八)參加有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的培訓和考核;
(九)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并及時修正;
第四章 專家抽取管理 第十二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專業要求等因素,登錄臨沂陽光采購平臺組建評標評審委員會,錄入專家抽取信息,包括標段信息、評標評審時間及地點、所需專家專業、數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第十三條 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按照抽取需求,系統自動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并對專家抽取結果進行加密封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足專家可從其他依法設立的專家庫抽取。 第十四條 抽取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開標活動開始前24小時。特殊項目可根據擬聘專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請難易程度適當提前抽取,原則上不得早于開標活動開始前48小時。 第十五條 專家抽取后,臨沂陽光采購平臺采用語音自動通知系統通知專家,成功確認參加的專家將收到短信提示。由于運營商限制、手機設置等情況,短信存在被攔截無法送達的風險,專家應回撥系統自動通知電話查詢是否被抽取成功。 第十六條 因故不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專家,應在距評標評審活動開始時間2小時之前撥打系統自動通知電話按語音提示自助請假。 第十七條 距評標評審活動開始時間2小時(含)以內不允許請假。專家確遇緊急不可預見情況,可聯系臨沂陽光采購平臺工作人員請假,并扣除相應日常評價分數。 第十八條 專家抽取結果將自動經過加密推送至門禁閘機系統,專家須在有效的入場時間段內依次經人證比對通過后進入評標區。無門禁閘機系統識別記錄入場時間的專家,將無法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通過智能向導系統向專家首次發起呼叫,專家進入評標區時間以門禁閘機系統識別記錄時間為準,具體規則如下: (一)智能向導系統首次呼叫后10分鐘(含)以內,專家人證比對通過后進入評標區,門禁閘機系統記錄為正常。 (二) 智能向導系統首次呼叫后10分鐘至20分鐘(含)以內,專家人證比對通過后進入評標區,門禁閘機系統記錄為遲到。 (三)智能向導系統首次呼叫后超過20分鐘,專家人證比對通過后進入評標區,門禁閘機系統記錄為嚴重遲到。 (四)智能向導系統首次呼叫后,專家無入場時間的,門禁閘機系統記錄為缺席。 (五)補充抽取的專家進入評標區時間不計入以上規則。 第二十條 專家在智能向導系統首次呼叫后超過20分鐘未入場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有權申請補充抽取專家,門禁閘機系統自動記錄未入場專家為缺席。 第二十一條 專家不得參加與自身存在利害關系的評標評審活動,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若因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導致評標結果出現爭議或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涉事專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責任。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評審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標評審活動。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見證機構工作人員發現專家存在第二十條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確認后,應重新抽?。?/span> (一)已抽取的專家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可能會妨礙公正評標評審的; (二)由于原專家的違規行為導致評標評審結果無效,評標評審活動需重新組織的; (三)已抽取的專家未按照規定時間參加評標評審活動或未能按時完成評標評審任務的。 第二十三條 預定的評標評審時間開始后,出現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提出補充抽取申請。無法及時補足專家的,擇期重新按程序組織評標評審。 第二十四條 專家名單在評標評審結果確定前應當嚴格保密,評標評審活動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及保密承諾。專家名單需要公布的,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示。
第五章 專家現場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專家確定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應在評標評審活動開始時間前20分鐘持身份證原件抵達臨沂陽光采購平臺專家等候室,待智能向導系統呼叫提醒后,經門禁閘機系統人證比對通過進入評標區。 第二十六條 專家嚴禁攜帶任何通訊工具及相關電子設備進入評標區。進入評標區前,專家須將手機、智能手表、電子手環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物品,按要求統一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七條 專家在評標評審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外界聯系,在評標評審活動結束前不得隨意出入所在評標室。 第二十八條 與專家有利害關系的項目,專家應主動申請回避,不得隱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見證機構工作人員發現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立即終止其評標評審活動,已完成評標評審活動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九條 專家不得在評標評審活動前與采購項目有關人員接觸,不得有影響公正評標評審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專家應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評審程序、評標評審方法和評分標準等開展評標評審活動,正確行使評標評審權利,及時為采購工作提供客觀真實、公正可靠的評標評審意見,并對本人的評標評審意見負責。 第三十一條 專家應在形成書面評標評審報告并簽字后離開評標室,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與評標評審活動有關的資料。 第三十二條 專家在評標評審活動期間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不得以任何個人利益為由妨礙評標評審工作正常進行。 第三十三條 專家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他人打聽或透露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評審情況等有關保密信息。
第六章 專家日常評價標準 第三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項扣2分: (一)已確認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后因故于評標評審活動開始時間前2小時(含)以內請假不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 (二)未經門禁閘機系統人證比對通過進入評標區的; (三)進入評標區,拒絕出示有效憑證確認身份的; (四)不在規定的專家等候區域等候的; (五)未經允許隨意進出評標室,經提醒后改正的。 第三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項扣4分: (一)門禁閘機系統記錄為遲到的; (二)未按規定存放或者私自攜帶、使用通訊工具及相關電子設備,經提醒后改正的; (三)評標評審過程中做與評標評審工作無關事情的。 第三十六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項扣6分: (一)門禁閘機系統記錄為嚴重遲到的; (二)未按規定存放或者私自攜帶、使用通訊工具及相關電子設備,經提醒后未及時改正的; (三)未經允許隨意進出評標室,經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四)不聽從評標評審現場管理人員勸阻,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私下討論的; (五)在評標評審時向他人探詢授標意圖的; (六)評標評審時不按規定說明扣分或加分理由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采購人依法組織的重新評審的。 第三十七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項扣8分: (一)門禁閘機系統記錄為缺席的; (二)評標評審時干擾他人正常評標評審,嚴重影響評標評審正常秩序的; (三)評標評審過程中違反評標評審紀律,發表不利于客觀公正評標評審的言論或意見的; (四)故意拖延評標評審時間,經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五)因醉酒等原因無法勝任評標評審工作的; (六)經輔導培訓,仍不能熟練使用電子評標系統評標評審的; (七)因個人基本信息未及時變更,對評標評審委員會組建工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第三十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項扣10分: (一)非因法定情形隨意否決投標的; (二)對依法應當否決的事項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三)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投標文件重大偏差,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 (四)應發現而未發現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現后未如實書面報告的; (五)提交評標評審意見或打分表后,無正當理由更改個人意見或打分的; (六)評標評審意見異常,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七)評標評審結果經重新評審認定有過錯的; (八)不認真履行義務,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正當行為的; (九)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十)經采購人認定,不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評審標準和方法評標評審的; (十一)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簽字,且沒有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的。 第三十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項扣15分: (一)不如實填報回避信息,或明知應當回避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 (三)評標評審過程中拒不聽從現場管理人員勸阻或以暴力、脅迫、辱罵或其他手段擾亂正常評標評審工作秩序的; (四)不配合做好評標評審保密工作,私自將與評標評審有關資料和數據帶出評標室的; (五)以不在評標評審報告簽字等行為作為要挾,違規要求增加專家勞務報酬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六)暗示或者誘導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供應商主動作出的澄清、說明,且嚴重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 (七)評標評審結果被重新評審,且個人評標評審意見被證實存在明顯錯誤2次(含)以上的; (八)確認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后,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等方式泄露其身份或擬評審項目信息的; (九)考試測評未通過的; (十)評標評審中途擅自離開評標區,嚴重影響評標評審活動的; (十一)嚴重不服從現場管理,影響評標評審活動的; (十二)其他存在嚴重影響評標評審活動和評標評審結果公平、公正情形的。
第七章 專家綜合評價管理 第四十條 對專家的綜合評價管理按照“日常評價標準”進行,采用“一標一評”和“量化扣分制”方式,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扣分周期,一個扣分周期內所扣分數,在下一扣分周期開始時自動清零。 第四十一條 評標評審活動結束后,由相關評價主體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事后發現存在應當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應當進行補扣。專家扣分達到或累計達到相應標準時,系統自動予以暫停相應期限或取消專家資格。 第四十二條 專家日常評價扣分達到以下標準時,暫停相應期限的專家資格: (一)一次性或累計扣分達6分的,暫停專家資格3個月; (二)一次性或累計扣分達8分的,暫?;蚶奂訒和<屹Y格6個月; (三)一次性或累計扣分達10分的,暫?;蚶奂訒和<屹Y格9個月; (四)一次性或累計扣分達15分的,暫?;蚶奂訒和<屹Y格12個月。 第四十三條 專家綜合評價結合日常評價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基礎分為100分,采用“一人一年一評”和“合格制”方式,于每年1月份對上一年度專家評標評審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評價周期。 第四十四條 專家年度評價得分符合以下情形的,系統自動予以相應綜合評價結果: (一)日常評價≥95分,綜合評價為合格; (二)85分≤日常評價<95分,綜合評價為基本合格; (三)日常評價<85分,綜合評價為不合格。 第四十五條 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統將自動取消專家資格: (一)綜合評價為不合格; (二)連續2年綜合評價為基本合格; (三)以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 (四)私下接觸供應商; (五)在評標評審結果確定前,泄露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評審文件、評標評審情況等有關項目信息; (六)詢問采購人代表傾向性意見; (七)泄露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八)索取收受供應商、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九)拒絕或者阻撓臨沂陽光采購平臺管理及有關部門調查,或在接受調查過程中不如實陳述或提供虛假材料; (十)在采購、評標評審以及其他與采購有關的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十一)司法生效判決書認定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十三)被其他采購中心、交易中心及相關平臺取消專家資格; (十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擔任評標評審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蚪K止專家資格: (一)因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再適宜繼續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二)因年齡、健康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評審工作; (三)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適宜擔任評標評審工作; (四)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專家信用評價管理按照臨沂陽光采購平臺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八條 專家可隨時登錄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查看個人評價情況。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專家,應當自系統消息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相關評價主體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九條 除到齡取消專家資格情形外,其他情形被暫?;蛉∠麑<屹Y格的,應在臨沂陽光采購平臺公布。被暫停的專家在恢復評標評審資格前,不得參與臨沂陽光采購平臺項目的評標評審活動。被取消評標評審資格的專家自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臨沂陽光采購平臺項目的評標評審活動。 第五十條 專家自愿退出評審專家庫的,應當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提出書面申請。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收到申請后,終止該專家評標評審資格,并調整出庫。 第五十一條 由于專家個人違規行為給相關主體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負責專家日常評價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的原則。評價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濟私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作出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調離崗位等處理。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處理。 第五十三條 參與臨沂陽光采購平臺項目評標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或非評審專家庫專家,參照本規范相關條款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評標評審專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本規范由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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