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山東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公管〔2025〕707號 |
| [字號:大 中 小] 2025-10-10 閱讀次數:26 |
各市紀委監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林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務)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廣電局、能源局、信息通信發展辦,青島市行政審批局、青島市通信管理局: 為有效預防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招標投標市場,省紀委監委機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18部門(單位)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山東省紀委機關 山東省監察委員會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 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廣播電視局 山東省能源局 山東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山東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招標投標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領導干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明示或者暗示不具備啟動招標條件的項目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二)明示或者暗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 (三)明示或者暗示通過“化整為零”、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 (四)明示或者暗示不按照審批、核準的招標事項內容進行招標; (五)明示或者暗示通過“明招暗定”“先干后招”等方式虛假招標; (六)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制招標文件; (七)明示或者暗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八)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讓特定投標人中標; (九)明示或者暗示以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方式謀取中標; (十)明示或者暗示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 (十一)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簽訂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 (十二)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轉包、違法分包中標項目; (十三)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使用特定生產廠家、供應商的原材料、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等; (十四)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超出合同價進行結算; (十五)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出借資質用于招標投標活動; (十六)明示或者暗示逃避監管,干擾監管部門正常監督執法檢查和處理工作; (十七)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十八)違規獲取、泄露未公開的項目信息; (十九)干擾項目的異議、投訴、舉報; (二十)其他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的行為。 第五條 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發現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的,應及時向負責該項目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者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并提供真實、有效證據。 招標人、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的行為,應當如實登記報告,及時填寫《山東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表》,并于3個工作日內移交本單位紀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 第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對登記報告反映的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及時梳理甄別,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處置。經核查,報告記載內容屬實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受處理情況,記入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檔案。 第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中發現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而報告責任單位、責任人沒有如實登記報告或故意隱瞞不報的,倒查責任,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第八條 登記報告責任人如實記錄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登記報告過程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信息泄露給他人,嚴防失密泄密問題。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登記報告責任人,對打擊報復的,嚴肅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以外的招標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擔任領導職務以外的黨員、公職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監委機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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