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綜合評價規則》的通知 |
| [字號:大 中 小] 2026-01-06 閱讀次數:35 |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綜合評價規則》的通知 魯財采〔2025〕26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全省各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動態管理,規范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們結合實際,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綜合評價規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山東省財政廳 2025年12月31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綜合評價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動態管理,規范專家評審行為,提高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魯財采〔2025〕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專家綜合評價工作,適用本規則。政府采購項目中的自選專家參照本規則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綜合評價,是指通過設定量化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機制,由相關方對專家在一定時期內的評審行為與成效,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評價。 第四條 綜合評價工作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專業評價、履職評價、信用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本規則所稱專業評價,是指通過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以下簡稱平臺)調取專家基本信息、培訓情況等數據,由系統自動賦分生成。 本規則所稱履職評價,是指在評審活動結束后,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人、專家、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預設的評價指標,在規定時間內相互進行“背靠背”評價。 本規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監管部門在一定時期內,對經核實的專家被舉報、投訴或不當行為報告等情況進行的評價。 第五條 綜合評價依托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專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施。評價結果以評分形式體現,每個評分周期為一個日歷年度,滿分為100分(不含加分項)。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級次和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庫專家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第七條 綜合評價量化指標由山東省財政廳制定發布。 第二章 專業評價 第八條 專業評價主要依據專家職稱、執業(專業)資格、學歷學位、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年限及次數、參加業務集中培訓及考核情況、完成日常培訓要求等情況進行。專業評價采取分項賦分制,總分值為20分。 第九條 專家業務集中培訓及考核由省財政廳、各市財政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培訓內容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業務知識、評審實務、廉潔紀律和職業道德等。 第十條 專家日常培訓由省財政廳依托系統建設的線上培訓模塊組織實施。每位專家每年度應完成不少于10學時的線上培訓。 第三章 履職評價 第十一條 履職評價采取打分制,實行一項目一評價,設置專業素質、職業道德、評審質量、評審紀律、配合處理質疑等五個分項指標,總分40分。 第十二條 履職評價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兩方根據專家在政府采購項目中的行為表現逐項打分,兩方的算術平均分即為該項目的履職評價得分。專家的年度履職評價得分為其當年所有參與項目得分的算術平均分。當年未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該項得分取該專業當年所有參加項目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的平均分。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專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不含評審結束當天)完成履職評價。若項目后續發生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在質疑處理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指標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實事求是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差異性打分。采購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價的,系統自動鎖定采購合同簽訂權限;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價的,系統自動鎖定專家抽取權限。 第十五條 專家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價的,系統將凍結其被抽取資格。 第十六條 履職評價以匿名的方式進行在線評價,為保障評價的客觀與公正,評價結果在年度匯總統計前不向被評價方公開。 第十七條 各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托具體政府采購項目,對量化指標進行逐項打分。系統自動進行匯總統計,評價結果將分別用于相關主體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專家履職能力評價扣分的,應備注說明具體原因。 第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實事求是對專家開展履職評價,經財政部門查證屬實的,計入其年度考核。 第二十條 項目未進入評審環節廢標的,不需對專家進行履職評價。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采取扣分與加分相結合的方式,計分周期為一個日歷年度,基礎分值為40分。項目所屬財政部門或者專家所屬分庫財政部門負責核實專家相關行為,并將扣分或加分事項錄入系統,系統自動計算分值。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按以下方式進行: 扣分事項,主要針對涉及專家的投訴、舉報、信訪、審計發現問題、監督檢查結果,以及配合答復詢問、處理投訴舉報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鄯謴幕A分中扣除,直至0分。 加分事項,主要包括專家參與政策制定咨詢工作,以及檢舉、報告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行賄受賄、串通、違規評審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分事項由受理財政部門查實后錄入系統,單獨計算,最高加20分。 第二十三條 對于專家出現亮黃牌行為的,由項目所屬財政部門在作出亮黃牌處理決定時,一并在系統中對其進行信用評價。 第二十四條 對于涉及專家的投訴、舉報、信訪、審計或監督檢查核實的問題,若未達到亮牌處理程度,但屬于不良行為的,由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或者專家所屬分庫財政部門,根據行為嚴重程度相應扣減其信用評價分數。 第二十五條 對于專家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的情況,由項目所屬財政部門根據其配合程度及時進行評價打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開展信用評價時應在系統中錄入處理決定、處理意見、證據材料等作為依據。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購專家庫梯次抽取機制。系統按日歷年度對專家的綜合評價得分進行排名,排名按專業進行。對排名位于各專業前1/3的專家,下一年度在該專業的抽取概率提高 30%;對排名位于后1/3的專家,下一年度在該專業的抽取概率降低 30%。 第二十八條 專家在聘期內,若其年度綜合評價得分在專業排名后1%的,需參加專項測試,測試不合格者,將凍結其在該專業的被抽取資格。 第二十九條 對于因個人申請或超齡等原因退出專家庫的,其歷史綜合評價成績予以保留,并提供查詢渠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邀請專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含項目評審)時,可供參考。 第三十條 對于受到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或亮紅牌出庫處理的專家,取消其綜合評價成績。 第三十一條 專家的年度綜合評價得分及專業排名情況,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發布,專家可登錄系統賬戶自行查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6年2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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